損害賠償
勝訴,成功替客戶求償26萬元,及對方需配合修繕漏水問題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個資保密)號
原 告 (個資保密) (個資保密)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蕭宇凱律師
被 告 (個資保密) (個資保密) (個資保密)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佳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個資保密) (個資保密) (個資保密)應容忍原告(個資保密)僱工進入門牌號碼○○市○○區○○街○○○號區分所有建物內,就該區分所有建物二處浴廁以拆除原有地磚暨基層、重新配置給排水管、施作防水層、新鋪止滑地磚及回復衛生設備之方式進行修繕。
被告(個資保密) (個資保密) (個資保密)應連帶賠償原告(個資保密)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柒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四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