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成功辯護: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獲緩刑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內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交訴字第(個資保密)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個資保密)
選任辯護人 蔡千卉律師蕭宇凱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個資保密)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由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 文
(個資保密)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