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勝訴,成功替客戶求償40萬元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個資保密)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蔡千卉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上當事人間因妨害婚姻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庭以104年度附民字第(個資保密)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