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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扶養費

勝訴,對方需每月付小孩扶養費直到小孩成年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字第(個資保密)號

聲 請 人 (個資保密)

非訟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

相 對 人 (個資保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自民國104年12月16日起至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個資保密)(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聲請人關於未成年子女(個資保密)之扶養費新臺幣伍仟元。如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十二期視為亦已到期。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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