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勝訴,對方需每月付小孩扶養費直到小孩成年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字第(個資保密)號
聲 請 人 (個資保密)
非訟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
相 對 人 (個資保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自民國104年12月16日起至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個資保密)(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聲請人關於未成年子女(個資保密)之扶養費新臺幣伍仟元。如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十二期視為亦已到期。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