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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更生事件

成功幫客戶提出法院認可的更生方案,清償成數7.37%,使客戶重獲新生

【裁判日期】民國 105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個資保密)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個資保密)

代 理 人 蔡千卉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 權 人 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一緯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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