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補償金-高雄車禍事務所/高雄民事事務所/高雄律師求償/高雄辯護事務所/高雄監護權扶養費事務所/高雄夫妻財產分配
勝訴,客戶不用付任何款項,全身而退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簡字第(個資保密)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吳文豊律師
被 告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蕭宇凱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零伍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甲○○如以新臺幣參拾參萬零伍佰零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