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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車禍事務所/民事事務所/律師求償/辯護事務所/監護權扶養費事務所/夫妻財產分配

勝訴,成功替客戶爭取離婚、孩子監護權,對方需每月付1萬元直到孩子成年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婚字第(個資保密)號

原   告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

被   告 (個資保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對於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個資保密)(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任之。被告應自前一項裁判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個資保密)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未成年子女(個資保密)之扶養費新臺幣壹萬元,並由原告代為受領。如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十二期視為亦已到期。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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