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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替客戶爭取保全處分,使其財物免遭拍賣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保全處分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全字第(個資保密)號
聲 請 人 (個資保密)
代 理 人 蔡千卉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本院民國一百零四年度司執字第(個資保密)號強制執行事件,就聲請人(個資保密)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除有優先債權之債權人外,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