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成功替客戶求償42萬元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內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個資保密)號
原 告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
複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蔡乃修律師
被 告 (個資保密)兼上法定代理人(個資保密)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志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2萬8,710元,及自民國109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