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成功替客戶爭取55萬元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字第(個資保密)號
聲 請 人 (個資保密)
非訟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
複代理人 蔡乃修律師蕭宇凱律師
相 對 人 (個資保密)
非訟代理人 陳瑩娟律師
複代理人 林武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拾伍萬壹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