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勝訴,成功替客戶爭取共510萬元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裁判內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個資保密)號
原 告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
複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
被 告 (個資保密)
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民國108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個資保密)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萬零柒佰玖拾元、被告(個資保密)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萬零柒佰玖拾元、被告(個資保密)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伍萬零參佰玖拾伍元、被告(個資保密)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伍萬零參佰玖拾伍元,及均自民國一0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