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分類Article

執行更生事件

成功幫客戶提出法院認可的更生方案,清償成數27.88%,使客戶重獲新生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個資保密)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個資保密)

代 理 人   蔡千卉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