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成功幫客戶提出法院認可的更生方案,清償成數27.88%,使客戶重獲新生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個資保密)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個資保密)
代 理 人 蔡千卉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