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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銀行法

違反銀行法案件辯護成功,客戶獲緩刑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金訴字第(個資保密)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個資保密)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蔡千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續字第(個資保密)號、107年度偵續字第(個資保密)號、107年度偵字第(個資保密)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個資保密)幫助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緩刑肆年,並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應接受法治教育肆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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