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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更生事件

成功幫客戶提出法院認可的更生方案,清償成數12.39%,使客戶重獲新生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裁判內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個資保密)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個資保密)

代 理 人   蔡千卉律師

相對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權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對人即債權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相對人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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