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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

成功辯護:放火失火公共危險案件,判決無罪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內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個資保密)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個資保密)

義務辯護人 蔡千卉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個資保密)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個資保密)無罪,併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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