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詐欺等案件辯護成功,客戶獲緩刑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內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上易字第(個資保密)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個資保密)
選任辯護人 蔡千卉律師蕭宇凱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個資保密)號,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個資保密)號、第(個資保密)號、第(個資保密)號、103年度偵字第(個資保密)號、第(個資保密)號、第(個資保密)號、第(個資保密)、第(個資保密)號、第(個資保密)號、第(個資保密)號、第(個資保密)號、第(個資保密)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撤銷。二(個資保密)犯如附表十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三所示之刑,均緩刑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