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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

詐欺等案件辯護成功,客戶獲緩刑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內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上易字第(個資保密)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個資保密)

選任辯護人 蔡千卉律師蕭宇凱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個資保密)號,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個資保密)號、第(個資保密)號、第(個資保密)號、103年度偵字第(個資保密)號、第(個資保密)號、第(個資保密)號、第(個資保密)、第(個資保密)號、第(個資保密)號、第(個資保密)號、第(個資保密)號、第(個資保密)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撤銷。二(個資保密)犯如附表十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三所示之刑,均緩刑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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