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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更生事件

成功幫客戶提出法院認可的更生方案,清償成數17.74%,使客戶重獲新生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個資保密)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個資保密)

代 理 人   蔡千卉律師

相對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相對人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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