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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勝訴,順利替客戶爭取到離婚、主要照顧者,對方需每月給付2萬6千6百元扶養費

【裁判日期】民國 106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婚字第(個資保密)號

原   告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

複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

被   告  (個資保密)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個資保密)(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資保密)(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兩造共同任之,並均由原告為主要照顧者。

被告應自民國106年4月1日起,至未成年子女(個資保密)、(個資保密)各自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分別給付未成年子女(個資保密)、(個資保密)扶養費各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元,並由原告代為受領;如遲誤1期履行,其後之12期給付視為亦已到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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