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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

勝訴,對方聲請改定監護遭駁回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字第(個資保密)號105年度家親聲字第(個資保密)號

聲 請 人 (個資保密)

非訟代理人 邱佩芳律師

相 對 人 (個資保密)

非訟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蕭宇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105年度家親聲字第(個資保密)號)、變更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105年度家親聲字第(個資保密)號)等事件,本院合併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改依附表所示之時間及方式與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個資保密)會面交往。聲請人之其餘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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