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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扶養費

勝訴,對方每月需付9千元扶養費,並另給付客戶22萬5千元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個資保密)號

聲 請 人 (個資保密)

非訟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 蔡千卉律師

相 對 人 (個資保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自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未成年子女(個資保密)(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聲請人關於未成年子女(個資保密)之扶養費新臺幣玖仟元;前開給付每有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十二期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如所餘期數未達十二期者,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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