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勝訴,成功替客戶爭取二個孩子監護權,對方需每月付1萬6千元扶養費至孩子成年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裁判內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字第(個資保密)號
聲 請 人 (個資保密)
非訟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
相 對 人 (個資保密)
上列當事人間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均酌定由聲請人任之。相對人應自本裁定確定起至乙○○、丙○○分別成年為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聲請人關於乙○○、丙○○扶養費用各新臺幣捌仟元。如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十二期視為亦已到期。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