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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勝訴,成功替客戶爭取二個孩子監護權,對方需每月付1萬9千元扶養費,直到孩子年滿20歲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裁判內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字第(個資保密)號

聲 請 人 (個資保密)

非訟代理人 廖道成律師

相 對 人 (個資保密)

非訟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離婚部分已於民國105年7月4日達成調解,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會面交往及扶養費等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長男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次男乙○○(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酌定均由相對人任之。聲請人應自民國一○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未成年長男甲○○、次男乙○○各年滿二十歲之日止,於每月五日前給付聲請人關於甲○○、乙○○之扶養費各新臺幣玖仟伍佰元。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前開給付每有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十二期(含遲誤期)視為亦已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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