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勝訴,成功替客戶爭取離婚及孩子監護權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婚字第(個資保密)號
原 告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蕭宇凱律師
被 告 (個資保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個資保密)(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資保密)(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均由原告單獨任之。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