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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勝訴,成功替客戶爭取離婚及孩子監護權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婚字第(個資保密)號

原   告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蕭宇凱律師​​​​​​​​​​

被   告 (個資保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個資保密)(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資保密)(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均由原告單獨任之。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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