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車禍律師/民事律師/律師求償/辯護律師/監護權扶養費律師/夫妻財產分配
勝訴,成功替客戶爭取:生存期間每月均有24999元之扶養費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裁判內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親聲字第(個資保密)號
聲 請 人 (個資保密)
代 理 人 蔡千卉律師
相 對 人 (個資保密) (個資保密) (個資保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個資保密) (個資保密) (個資保密)應自民國103年11月20日起,於聲請人生存期間,按月於每月25日前,各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新臺幣捌仟參佰參拾參元。如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六個月期之扶養費總額視為亦已到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個資保密) (個資保密) (個資保密)共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