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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進入大法官釋憲程序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個資保密)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蕭宇凱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錦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但書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