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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代墊扶養費

勝訴,成功替客戶爭取55萬元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字第(個資保密)號

聲 請 人 (個資保密)

非訟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

複代理人  蔡乃修律師蕭宇凱律師

相 對 人 (個資保密)

非訟代理人 陳瑩娟律師

複代理人  林武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拾伍萬壹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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