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經本所律師成功抗辯,使對造上訴遭法院駁回,客戶全身而退,完全不用負擔賠償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內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08年度上字第(個資保密)號
上 訴 人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複代理人 陳明律師
被 上訴 人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蔡乃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個資保密)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9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