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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

國賠勝訴,成功替客戶爭取48萬9千元之賠償金及利息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內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國字第(個資保密)號

原   告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

複代理人  蕭宇良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馮兆麟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

      黃文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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