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勝訴,成功替客戶爭取15萬元賠償金及利息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內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個資保密)號
原 告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
被 告 (個資保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個資保密)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伍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