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分類Article

清償債務

勝訴,替客戶成功討回借款總金額107萬元及利息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內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個資保密)號

原   告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

被   告 (個資保密)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民國108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零柒萬貳仟貳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參拾伍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