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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和解金

勝訴,成功替客戶爭取200萬元及利息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和解金

【裁判內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個資保密)號

​​​​​​​​​​​​​​​​​​​​​​​​​​​​​​​​​​​​​​​​​​原   告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

被   告 (個資保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和解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陸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貳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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