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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更生事件

成功幫客戶提出法院認可的更生方案,清償成數11.97%,使客戶重獲新生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個資保密)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個資保密)

代 理 人 蕭宇凱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日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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