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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幫客戶提出法院認可的更生方案,清償成數3.17%,使客戶重獲新生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裁判內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個資保密)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個資保密)
代 理 人 蔡千卉律師
債 權 人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