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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對造上訴遭駁回,客戶獲得相關精神賠償,訴訟費用由對造負擔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內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簡上字第(個資保密)號
上 訴 人 (個資保密)
被上訴人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5日本院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簡字第(個資保密)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7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