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成功幫客戶提出法院認可的更生方案,使客戶重獲新生
【裁判日期】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內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個資保密)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個資保密)
代 理 人 蔡千卉律師
保 證 人 (個資保密)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清山
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曾慶富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呂亮毅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程 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