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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事件

成功幫客戶提出法院認可的更生方案,使客戶重獲新生

【裁判日期】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內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個資保密)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個資保密)

代 理 人 蔡千卉律師

保 證 人 (個資保密)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清山

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曾慶富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呂亮毅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程 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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