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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幫客戶提出債權人會議可決的更生方案,清償成數8.63%,使客戶重獲新生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內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個資保密)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個資保密)
代 理 人 蔡千卉律師
相對人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楊良信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