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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勝訴,成功替客戶求償17萬6千元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內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橋簡字第(個資保密)號

原   告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蕭宇凱律師

被   告 (個資保密)

法定代理人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吳志榮

被   告 (個資保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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