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勝訴,成功替客戶求償17萬6千元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內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橋簡字第(個資保密)號
原 告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蕭宇凱律師
被 告 (個資保密)
法定代理人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吳志榮
被 告 (個資保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