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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更生事件

成功幫客戶提出法院認可的更生方案,使客戶重獲新生

【裁判日期】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裁判內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個資保密)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個資保密)

代 理 人    蔡千卉律師

相對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其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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