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成功幫客戶提出法院認可的更生方案,使客戶重獲新生
【裁判日期】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裁判內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個資保密)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個資保密)
代 理 人 蔡千卉律師
相對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其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