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勝訴,上訴二審成功替客戶多求償15萬元,共獲賠30萬元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內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05年度上易字第(個資保密)號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蔡千卉律師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15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個資保密)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亦提起附帶上訴,本院於105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並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