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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更生事件

成功幫客戶提出法院認可的更生方案,使客戶重獲新生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裁判內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個資保密)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個資保密)

代 理 人   蔡千卉律師

相對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對人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日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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