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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幫客戶提出法院認可的更生方案,清償成數19.14%,使客戶重獲新生
【裁判日期】民國 105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個資保密)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個資保密)
代 理 人 蔡千卉律師
相對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