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款
勝訴,成功替客戶討回226萬元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款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個資保密)號
原 告 (個資保密)
法定代理人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
被 告 (個資保密)
法定代理人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張容綺律師王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肆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三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伍萬伍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肆仟肆佰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