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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爭取保全處分,避免客戶財產遭法拍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保全處分
【裁判內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全字第(個資保密)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個資保密)
代 理 人 蔡千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九年度司執字第(個資保密)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就聲請人所有高雄市(個資保密)地號,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不得繼續強制執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