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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打鼾超級大聲」訴請離婚:妻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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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規定,若配偶施暴、精神虐待、惡意遺棄、通姦、重婚或觸犯吸毒等不名譽的罪,都構成法院裁判離婚之事由。至於另一項經常引發爭議的離婚要件「配偶罹患不治之惡疾」,實務上通常必須是令人厭惡、具傳染性且足以危及婚姻關係的疾病,法官才會判准離婚。配偶罹患難以根治的梅毒、重大精神疾病、愛滋,通常可構成離婚要件,但肢體殘障、不孕、中風、植物人、能控制或治癒的癌症,法官多半不認為是離婚理由。
     
    ◎ 可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
    1.   重婚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通姦)
    3.   虐待對方
    4.   虐待對方的直系親屬
    5.   惡意遺棄對方:遺棄的行為只需要違反同居義務、家庭生活費用負擔義務、扶養義務、夫妻協力義務中的一種,而有相當期間之繼續,便構成惡意遺棄。
    6.   意圖殺害對方
    7.   有不治之惡疾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   生死不明已經超過三年
    10.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有期徒刑
    11.有上述十項以外的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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