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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不孝,老母討回透天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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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沒有善盡扶養義務,已違反《民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俗稱「防不孝條款」,法界所謂「防不孝條款」早就存在《民法》裡頭,過去民眾基於家醜不外揚心理,不願興訟討回所贈與財產,但近來因弒親家暴案頻傳和社會價值觀改變,一旦遭到受贈與者辱罵毆打或不願履行扶養義務,就可以根據《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法院提出請求歸還贈與物,只要有上述侵害或不履行行為,法官都會判決被告應歸還贈與物。
     
     
    由於贈與人是無償移轉財產,而受贈人是無償得到利益,故民法針對此一特徵,規定在下列情形,贈與人得撤銷贈與,贈與契約一但撤銷,視為自始無效(民法第114條)。民法第416條是規範贈與人的撤銷權,在兩種情況下贈與人可以撤銷其贈與,說明如下: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贈與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兒女、孫子等)、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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