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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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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上開規定得扣除的金額,依同條第2項規定,係以「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所列的月提繳工資,按勞工自願提繳之比率計算;其扣除金額,以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所列之月提繳工資上限15萬元之6%為限。舉例來說,某受僱員工的月提繳工資為20萬元,其得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扣除金額仍以108,000元(15萬元×6﹪×12個月)為上限。同條例第7條第2項,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得自願提繳。該自願提繳部分,亦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惟未實際領有工資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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