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將生殖器插入陰道,不算強制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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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一名男子得知 1名16歲少女因親人過世、學業不佳等事件而受挫,騙她必須增加陽氣以「除妖」,因而將少女誘騙到汽車旅館並發生性關係。台中高分院審理後,判處該男有期徒刑3年10個月。後來該男雖不服提起上訴,辯稱並未將生殖器插入少女的陰道,不算是強制性交,但台中高分院審理時,法官認為,女性的生殖器包括外陰部,該男的生殖器已碰觸被害人的外陰部,達到「接合」程度,構成強制性交。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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